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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谈我国物权遗赠取得制度
发布时间:2010-01-10 浏览:  收藏到:  字体设置: 作者:邱兴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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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我国《物权法》对物权的取得方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,遗赠作为取得物权的一种方式,已经被《物权法》29 条所确认.同时,遗赠作为我国的一项继承制度,我国《继承法》也对其进行了规定.于是,物权的遗赠取得已经成 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制度,其在取得时间、取得依据以及公示原则方面已近完善,但是《物权法》与《继承法》之间就物 权遗赠取得也存在一些冲突,最为显著的是《物权法》与《继承法》在物权取得时间上存在冲突.从实践、法理以及法 律效力三方面来看,《物权法》规定的取得时间更为合理.对于两部法律的冲突,立法与司法及时介入,这样才 能实现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.
关键词:遗赠;继承;物权取得
一、物权遗赠取得概述 物权取得从民事主体的角度表述了物权的发生,指特定民事主体与物权的初次结合.民事主体取得 物权的方法有多种,如买卖、赠与、善意取得等,接受遗赠也是其一.遗赠,谓依遗嘱,对于他人无偿的与 以财产的利益之行为.
[1(]P498) 按照我国《继承法》的规定,遗赠须以遗嘱方式进行,遗嘱特征必然反映 在遗赠中,加上遗赠本身的特殊要求,其特点可以概括为:(1)遗赠是单方、要式的法律行为;(2)遗赠是遗 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;(3)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;(4)遗赠是给予受遗赠人财产利益 的行为;(5)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.
[2(]P467-469) 因此,物权的遗赠取得可以表述为,特定民事主体基于遗 赠人的遗嘱,而取得物权的一种方法.
对于因遗赠取得物权,我国学者虽未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来阐释,但是对于这种物权取得方式 已多有论及,如“物权的取得,或称为物权的产生,即物权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对特定的主体产生.依 据物权的取得是否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,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,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权利 与意志而取得物权,而继受取得则相反.因遗赠取得物权属于继受取得的一种方式.” ① 笔者认为,遗赠作 为继承的一种特殊方式,是原所有人(遗赠人)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表现,按照物权取得“是否基于他人的权 利和意志”的标准,物权遗赠取得当属物权的继受取得.
二、物权遗赠取得的时间 (一)确定物权遗赠取得时间的意义 1.确定遗赠物的归属 受遗赠人可能在遗赠人死亡后,遗产分割前死亡.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规定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 后即取得物权,那么当受遗赠人死亡后,该遗赠物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;如果规定受遗赠人只有在动产交 付或者不动产过户登记后才能取得所有权,则该遗赠物将不能转移给受遗赠人的继承人,而由遗赠人的 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取得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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