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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公证滥用之禁止
发布时间:2009-06-15 浏览:  收藏到:  字体设置: 作者:邵泓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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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公证是一项有效的证明方式,在现今社会,公证的用途越来越广,作用越来越大.这也导致了公证滥用的情况日益增多.公证滥用对公证行业的危害是很大的.公证行业要正视该问题,要总结公证滥用出现的原因、表现方式和预防措施,并应学会在公证被滥用,通过各种途径来进行救济,对滥用者进行制裁,以此来减低公证的风险,维护公证的公信力.


关键词:公证滥用;滥用情形;预防;救济


  《公证法》第二条规定,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,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、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.公证能证明行为、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,公证文书不仅具有较强的证明力,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,在很多情况之下还是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之一.公证的证明力和公信力是其他任何证明方式都不可比拟的,很多人为了自身的不当利益,会有意无意地滥用公证,利用公证来实现其不法目的.

一、滥用公证的概念和情形

  所谓滥用公证,是指公证当事人或非当事人为了某种利益,通过利用公证或冒用公证,滥用公证权利和公证文书,来达到规避风险或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.结合实践,滥用公证大致可以分为五类情形.第一类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骗取公证书.现在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很广,出国、商业往来、遗产继承、招投标等都会用到公证文书.许多人为了其不法目的,在公证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.提供虚假材料既包括非法的证明材料,如伪造的身份证件、文凭等,也包括出具单位真实但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,如学校出具的虚假的成绩证明.作虚假陈述也包括当事人向公证处隐瞒事实或捏造事实,也包括串通他人提供虚假的证言.虽然公证法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,骗取公证书的需承担法律责任,但现实中,很少有当事人因骗取公证书受到法律制裁.而当事人具有欺骗的主观恶意,公证处往往防不胜防,承担不利后果的也往往是公证处.

  第二种滥用公证的情形主要就是为转嫁风险而利用公证.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的审查核实责任及错证赔偿制度,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利用公证来规避风险.如在商业交往中,双方因不熟悉而相互不完全信任的情况下,往往会寻求公证,从而让公证承担起主体资格、合同内容等的审查责任.如果公证处未能严格审查的,原本当事人的商业风险也会转化为公证处的责任.转嫁风险的情况还包括有关单位只有在某些复杂问题时会要求公证.虽然说公证要发展,承担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,但在人们存有为转嫁风险而公证的故意时,公证处的风险无疑会大大增大.如轰动一时的“西安宝马”事件,本人认为就是典型的转嫁风险的行为.当事人显然事先就有作假的故意,但通过办理公证,让公证员成了替罪羊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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